为了增加学习及提升的机会,还采取了一些措施:专为知青安排函授或工余课程以及编写专为他们所用的课本。在全国会议上众多建议中之一是吸收更多知青进入共产党和共青团的地方委员会,以及基层领导机构里。传媒反复宣传这个精神,而且在所有涉及知青的报道中都经常谈到有多少知青入了党,入了团,又有多少进入了地方领导机构。不过这类机会仍然是很有限的。根据知青办公室发布的资料,知青中党员的比例是在1%到1.5%之间,团员的比例在20%到30%之间,进入领导班子的在2%到4%之间。
在全国会议上还公开讨论了特别令人焦虑的知青,尤其是女知青,的安全问题。大会一致同意有必要惩办那些迫害欺压知青的罪犯,所以分别在1973及1974年给一批干部定了罪判了刑。周恩来和另外几位高级领导亲自提出建议,把对知青施以酷刑的两个云南兵团军干部以及另外两个奸污迫害几十个女知青的黑龙江兵团军干部判处死刑,并且在大会后立即执行。P.123跟着的几个月里各地还公开判处了一批。集中知青并派带队干部,目的也是为了保护城市青年,避免地方干部滥用职权胡作非为。然而,儆戒性的惩处并没能解决问题。一方面,事实上,当时的司法制度几乎荡然无存,同一地区的干部总是互相包庇的;另一方面,地方干部掌握着知青命运,决定他们能否返城,新措施并没有削弱这些干部手中的大权。1974年揭发的敲诈勒索案有增无减,在上述那种情况下,实在是不足为奇,因此在那一年又掀起一场新的严惩打击运动,又有一批干部判处死刑。1974年起,有关部门把知青揭发的迫害事件以及“非自然死亡”的个案(似乎是意外或他杀引致)作了详细记录。虽然中央很重视这个问题,但那些令人愤慨的事件在全国会议之后并没有消失。根据知青办的官方统计,仅1976年就揭发出1万桩迫害事件(其中奸污女知青占大多数)。同一年,记录有4970件知青“非自然”死亡个案,占总死亡人数的73.5%。
1973-1974年期间,下乡运动经历了一场不像1968年似的彻底的改革,但至少是为了适应社会要求才进行的调整改良。很明显,中央及各省市政府提出的种种建议在农村都不太见成效,而机制的改革只是逐步地在全国展开。比如说,株洲模式还远未被广泛接受,得慢慢来。从1974到1978年,知青农场及知青队只接纳了全部新下乡知青的20%多一点儿。不论怎么说,1973年以后的下乡运动有新的政策,为了继续运动就必须付出代价。这个“代价”不仅是意识形态意义上的,而且还是一笔经济账。事实上,这场运动无论对国家还是对城市企业单位来说,都是相当昂贵的。如果改变成本利润之间的平衡,那么最终会影响到它本身的前途。国家直接拨付用于下乡运动的经费逐年增长:1973年4.79元亿元,1974年8.44亿元,1975年9亿元,1976年打破纪录达到10.7亿元。
p.1241973年夏的全国会议颁布了相当详细的规则厘定哪些青年可以留城或返城。对身患疾病或者经济条件极度困难的特殊情况应另外考虑,从此每个家庭均有权留一名子女在身边。这不能说那是一项全新的政策。其实,有些省市早在1971-1972年就公布了类似的条例。1973年的规定还给负责决定知青下乡及回城的干部一定的决策空间,尤其是在如何界定健康问题或者经济困难问题上。不管怎么样,官方正式承认家庭的需要,以及社会不可能将所有青年都送下乡的现实,就是一种不可忽视的进步。这也意味着,从今以后分配工作所遵循的原则不仅仅是“国家需要”了。然而,一些极端主义分子从来都主张尽可能地全面推广下乡运动,承认特殊情况的存在无疑令他们大为不满,又一条毛派原则在工作会议上被放弃了。根据上海报纸报道,一位上海女青年的兄弟在某江苏生产建设兵团农场“完成任务”时牺牲了,而她只有这么一个兄弟,她说:“我哥哥在农村接受的再教育不能替代我自己的再教育。我哥哥在农村干过革命的事实也不能就说明我该过舒适的生活”。这其实是“上海派”对发布的政府政策的一种隐晦的批评,不过没有引起公开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