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州模式的推广及生活条件的改善(1)

中央政府老是反复多变,多半是跟实干大管家与空想理论家之间的矛盾冲突有关,尽管如此,从1973年起,下乡运动的组织工作有了明显的进展。各级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相继成立,各省市订立出1974-1980年的规划。P.120在这方面,以致其他方面,最值得借鉴的当推湖南省株洲市,1974年6月被树立为全国模范。这个城市创立出一个协调机关,专门在城市的工厂与农村的组织之间建立一种永久性的联系。这样制度化了,就可以迫使干部更多地关心下乡运动。1974年下半年,在各省召开的工作会议期间,全国上下都研究了株洲“经验”。一再强调这个“经验”其实就是意图将1968年的“运动”固定下来,成为有组织有计划的“纲要”。

大力强调组织的重要性肯定是想一箭双雕:改善知青的生活条件,同时能更有效地管治他们,这样就可以弱化他们对下乡的抵制、控制他们的异端行为以及减少农村不利团结的现象发生。从1973年起,就要求地方干部抓紧知青的政治教育。但改变安置下乡知识青年的方式似乎最利于加强控制。根据株洲模式,这些城市青年再也不是分散在村子各处。他们集中在“知青农场”或者是与林、茶、果木有关的“知青林场”。相对于邻近的生产大队及公社,他们的独立程度不一,但无论如何是不相关联的单位。即使在那些没有条件建立“知青农场”(起码需要有地和钱)的地方,也极力提倡把知识青年集中在大“集体户”(由几个已存在的几个小集体户组成)和“青年点”,又称“知青点”。

这样集中起来就容易控制了,另外“株洲模式”还包括下放干部,干部和知青在一起生活,与地方干部合作给他们组织活动。从1974年起,下去了几十万名带队干部,一两年轮换一次,一般的比例是每一百个下乡知青配备至少一名干部。有的地方虽然没有实行这种制度,仍然鼓励集中知青,这就可以指派一个农民或者一个地方小干部作他们的辅导员。总的来说,是要求生产小队、生产大队p.121以及公社的所有干部定期过问关心知青问题,并任命相关的负责干部。

株洲模式能更有效地对付不愿下乡以及非法返城的青年。事实上,动员工作一直都是学校的事,偶尔街道组织从旁协助,只有在特殊情况下,需要施以压力之时,才会求助于父母的单位。然而在新制度下,就变成了直接向家庭施加压力,因为是家长的单位负责动员以及遣送学校挑选出来的下乡知青。单位的控制得到极度加强,那是因为知青回城的希望主要寄托在这同一个企业单位会不会招聘他。其实,从那个时期起,已经开始发展世袭性的招工制度,我们下面会谈到的。把知青集中起来另立各别单位的做法,当然是与当初和贫下中农相结合的原则相悖的。但是,面对知青要继续在农村生活下去所遇到的不言而喻的困难,乌托邦理想也只得退让三分了。

1973年夏天的全国工作会议的报告承认,有三分之一的知青生活不能自给,40%的住房条件恶劣。为了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决定采取不同措施增加他们的安置经费。拨给集体用于安置每一个知青的补助费增加了一倍:南方从230元加至480元,而北方则从250元加到500元。有些青年虽然尽力艰苦劳动,还是非常困难,无法自给自足,这种情况下国家就提供口粮补助。又再次强调城市青年应该跟农民一样同工同酬。另外,把知青集中起来,有了分工,就有利于更好地组织生产劳动和家务劳动,连同娱乐生活;有人管了,旷工缺勤的现象减少,结果收入就增加了。在卫生医疗方面也得到部分改善,坚持要求照顾女知识青年的生理特点(特别要避免安排她们在月经期间下水劳动)。对以前插队的生活困难的知青,也给予了补助:每人100元口粮补助及200元建房补助,补助经费中预定该用途的那一部分必须得用于给知青建房,不得挪用。然而,即使增加了经费,p.122如果没有地方的金钱及劳动力的协助,住房一样盖不起来。这些房子盖好以后,房权归谁?在某些省份理论上属国家所有,而在其他地方又说是属于地方集体。房权问题不清晰,地方当局对此当然也就缺乏积极性。

除此以外,国家还提供了数额庞大的贷款建立新的知青农场和集体种植场。同时也借助城市单位的力量。株洲模式很重要的一环是将遣送及安置城市青年的大部分责任转移到有关学生家长所属的城市单位。所以是单位跟下乡的地方联系,特别是赞助新的安置方式所需的建房额外开支。此外,有些家长工作的单位财政上无法提供援助(学校、行政,等),那么大型工厂企业就必须把他们的子女全包下来。